前陣子看到一則「母推女供男友逞慾5年」的新聞,在朋友的部落格讀到一篇關於該報導的文章,最近又有「彰化三女法官判強行舌吻5秒無罪」,跟聯合國決議將性強姦視為一種武器,所以簡單寫一下最近的關於「性暴力」刑罰與氾濫的雜感。
關於「性暴力」刑罰受人非議與氾濫的原因
司法機構對強姦犯的刑罰過輕、對強暴行為過度容忍(例如最近的彰化三女法官判強行舌吻5秒無罪),以及加害人過度看輕其行為對被害人可能造成的影響,使大眾輕忽強暴的嚴重性,輕忽性暴力對人性尊嚴的侮辱,輕忽侮辱人性尊嚴所造成的個人自我否定的效應。
毀滅一個人的自我認同無異於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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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這種輕忽有可能改觀。
因為塞爾維亞、蘇丹與剛果等區域的婦女,受到慘無人寰的集體性侵害。上禮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全體一致地通過決議案,將強姦分類成一種戰爭的武器」。亦即是說,性暴力被承認為一種「會被定罪的武器」!
性暴力的傷害力在國際上被正視、重視,甚至被視為一種與謀殺同等級的戰爭武器,或許可以促使台灣重新檢討性暴力的刑罰。在法律上、道德上將強姦視為一種謀殺,不再只是將性暴力視為一種介於隨地吐痰的個人行為,到殺人放火之間的犯罪行為。或許可以使人們自律一點,衝動上來的時候自制一下。
至少在密謀階段會跟《罪與罰》中的拉斯柯尼科夫一樣躊躇猶豫吧?至少在靠近被害人時會跟他裹著斧頭走向高利貸老太婆家時一樣忐忑吧?至少犯案後會跟他一樣飽受煎熬連陽光都無法面對吧?連跟自首的衝動搏鬥都來不及了怎麼還會有空繼續犯案?
好吧,我承認這個小結的立論太簿弱。因為它第一個假設是人們目前對性暴力的嚴重性不夠重視,至少未將它視為與謀殺同等的病態、不可饒恕,亦即假設了人們對它的觀感是「有那麼嚴重嗎?」第二個假設是,(非姦殺的)強暴犯是因謀殺會造成自己心靈上的道德負擔而自律不謀殺。第三個假設是,強暴犯會因意識到性暴力在自己內心的道德法庭站不住腳而自制。第四個假設是,強暴犯會因畏懼刑罰而放棄犯案,即使強暴既不易判定又不易被舉發。
這四個「假設」是「假設」,沒有經過嚴謹的考據的「前提」。如果那四個假設都是成立的,那麼「在法律上將強姦視為一種謀殺」,以法律引導道德,或許有助於減少強暴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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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_T 走过来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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